河南中核五院研究设计有限公司

林州东风建设有限公司、核工业第五研究设计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民特138号
申请人:林州东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核工业第五研究设计院,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
法定代表人:古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晓磊、**,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林州东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核工业第五研究设计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申请人林州东风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林州东风建设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林州东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