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681民初3543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2月28日出生,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代理人***,江苏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海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寅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88223XQ。
原告***诉被告南京海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南京海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导致本院送达不能。原告可在明确相关送达信息或方式后,依法另行主张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