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4民初376号
原告:南京海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潥阳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潥阳市天目湖镇屏峰花园4#11-12。
负责人:华晓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振,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卓越新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潥阳市上兴镇工业集中地。
法定代表人:蒋瑶,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南京海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潥阳分公司与被告江苏卓越新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南京海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潥阳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京海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潥阳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