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海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井源水务(洪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民终35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海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寅春路78号。
法定代表人:藏素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振山,江苏邦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井源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区高良涧街道越城村。
法定代表人:槐晓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荣新,江苏润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哲,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海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井源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区人民法院(2020)苏0813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淮安市**区人民法院(2020)苏0813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淮安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南京海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645.7元、上诉人井源水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 弘
审判员 于晓萍
审判员 陶 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