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海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南京海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民终46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海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东双沟镇工业集中区。
负责人:王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朝阳,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海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寅春路78号。
法定代表人:藏素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该公司淮安分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传华,淮安市洪泽区仁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夕巧(系被上诉人***丈夫),男,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南京海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南京海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2021)苏0813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2021)苏0813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南京海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南京海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9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田 庚
审判员 蒋其举
审判员 王 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宋诚
书记员张成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