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3民初401号
原告:***,女,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洪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传华,淮安市洪泽区岔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海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东双沟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王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朝阳,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海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寅春路78号。
法定代表人:藏素珍,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京海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南京海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98元,减半收取计129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士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陆 丹
书 记 员 杨雨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