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81民初1925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9月26日出生,住南京市六合区。
委托代理人张太勇,江苏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海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寅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88223X。
法定代表人藏素珍。
原告***与被告南京海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长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