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南京海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81民初1925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9月26日出生,住南京市六合区。

委托代理人张太勇,江苏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海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寅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88223X。

法定代表人藏素珍。

原告***与被告南京海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长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