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2民初1227号
原告:***。
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XX街道XX市场XX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洪某,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XX大道XX号XX层。
法定代表人:校某,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某医院。
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缪某,系该医院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某医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114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155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光祖
人民陪审员 杜志葵
人民陪审员 文玉芹
二0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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