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众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2民初1227号
原告:***。
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XX街道XX市场XX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洪某,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XX大道XX号XX层。
法定代表人:校某,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某医院。
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缪某,系该医院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某医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114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155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光祖
人民陪审员   杜志葵
人民陪审员   文玉芹
 
二0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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