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04民初2874号
原告:浙江众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乐业市场25号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3692395970W。
法定代表人:洪舟。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其,浙江普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周,浙江普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万梁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月乐西街100号1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3441145386。
法定代表人:杨剑清。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众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万梁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众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6日以双方已和解且款已支付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众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浙江众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叶敬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赵志豪
书记员韩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