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瑞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大庆市瑞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大庆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602执1336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瑞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纬二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庆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中桥3-S-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监理费360000元,案件受理费7105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证券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其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财产,且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尚未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兰青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冯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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