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281民初1310号
原告:黑龙江瑞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庆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程,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黑龙江瑞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
黑龙江瑞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依法判决解除黑龙江瑞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2、请求依法判决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监理酬金660,000元,暂计利息103,459.97元(利息以6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2月13日并,要求以上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2019年3月2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上暂计763,459.97元。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黑龙江瑞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12月4日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7.3条对争议解决进行约定,约定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故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韩 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