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瑞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黑龙江瑞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宁***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宁0122执18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瑞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2245560751J(4-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317702916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瑞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宁0122民初60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宁***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监理费及各项损失130000元,案件受理费2696元,由被执行人宁***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10元,由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瑞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1186元。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瑞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1873元,执行标的共计13338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长期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瑞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宁0122执18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 波 审判员 张 铎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赟勃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 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 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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