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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洛阳汉德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民终79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郅硕,河南明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汉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与玻璃厂路交叉口汉德品鉴中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开发区凌波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黄粮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王城路**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苑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洛阳汉德置业有限公司、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20)豫0303民初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