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民终86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明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汉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与玻璃厂路交叉口汉德品鉴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开发区凌波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王城路**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苑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色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洛阳汉德置业有限公司、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20)豫0303民初4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12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