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南中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陕0602执114号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海南中建龙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海南中建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602民初46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497335.86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案件受理费36082元、执行费27374元。 执行中查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延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海南中建龙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海南中建龙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海南中建龙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海南中建龙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短息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海南中建龙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海南中建龙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602执11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森 虎 审判员 淮 文 杰 审判员 王 涛
书记员 陈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