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润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陕0112民初14069号
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润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斌、房冠廷、被告陕西润翔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勇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对于欠付原告工程款的967729.32元的事实并无异议,故原告主张被告向其支付工程款967729.3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因原告已经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公司在2018年、2019年均向被告讨要工程款,故被告的上述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主张系原告未能向其开具发票造成其公司不能付款的抗辩意见,因原告已经向被告开具了190万元的发票,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160万元工程款,故在被告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原告未再继续出具发票不应认定原告违约。关于双方签订的《抵偿房款协议》一节,原被告虽然已经达成了以房抵债的合意,但在2019年2月22日,原告即向被告表达了不能履行《抵偿房款协议》的意见,被告并未提出异议,且表示可以在5月份付完全部款项,应视为双方一致同意不再履行上述《抵偿房款协议》。现被告坚持履行《抵偿房款协议》,以房屋抵偿债务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双方并未约定具体的利息标准,故本院认定逾期利息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息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的报价利率。关于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原被告双方曾经达成了《抵偿房款协议》,系原告原因不能履行该协议。故在《抵偿房款协议》不再履行后,被告所承诺的2019年5月底前应系被告承诺的付款时间,故本院认定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为2019年6月1日。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润翔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67729.32元; 二、被告陕西润翔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以工程款967729.3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支付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自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20日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陕西润翔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以工程款967729.3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的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自2019年8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34元,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现减半收取诉讼费7517元,该诉讼费用由被告陕西润翔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被告陕西润翔置业有限公司承担部分于上述款项支付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崔小梅
法官助理 尤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