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103财保117号
申请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向宝鸡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001562.6元,并向法院提供了具体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本院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的保函(责任限额为人民币6001562.6元)作为担保。宝鸡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提交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函、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001562.6元,冻结期限自送达之日起十二个月。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申请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已缴纳(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惠 海 光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