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602民初449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2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3764元。      
审 判 员    李永刚  
书 记 员    李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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