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院(成都)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地铁设计院施工图咨询有限公司、中铁二院(成都)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452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曙光路118号3楼09**部分、10**-19**、物业管理1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65081933M。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增,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47号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A2XYM0A8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厦门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236-1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81283140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120000103062810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0号东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5150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铁二院(成都)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58012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广州地铁设计院施工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西路204号大院自编第一栋1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781216815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西路2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517616D。 法定代表人:农兴中,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6009X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厦门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二院(成都)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地铁设计院施工图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53元,减半收取计5026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