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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分行与昆明天筑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601民初1980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00218170766W。
法定代表人:肖正兵,职务行长。
住所地:文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菊,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昆明天筑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1MA6K79W887。
负责人:***。
住所地:文山市。
被告:***,男,壮族,1978年6月13日生,住文山市。
被告:昆明天筑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91530100292114666E。
法定代表人:臧松华。
住所:昆明市设计研究院2楼205室。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分行与被告昆明天筑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昆明天筑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分行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分行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7530元,减半收取计376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分行负担。
审判员  赵仕泽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熊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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