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423执1330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天筑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环城东路50号昆明理工大学设计研究院2楼205室。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计思国,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品联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秀山街道金山农贸市场管理楼1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MA6PKWMM74。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昆明天筑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品联农产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云0423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云南品联农产品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昆明天筑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云南品联农产品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文书,责令其支付申请人昆明天筑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费、违约金17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00元、执行费2525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
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通过线上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云南品联农产品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信息,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作上限冻结;2、通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云南品联农产品有限公司的不动产、工商等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3、对被执行人云南品联农产品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云南品联农产品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
综上,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云南品联农产品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昆明天筑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法院的调查,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罗 曼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