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1)京02行终745号
上诉人北京美护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海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所作(2020) 京0102行初4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北京美护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上诉人北京美护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与有关法律规定无相悖之处,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美护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美护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美护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荣远
审 判 员 周建忠
审 判 员 杨 波
法 官 助 理 郭元君
书 记 员 贯志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