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91执8729号
关于融通地产(河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21)豫0191民初41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行为:
1、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1年6月17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
2、于2021年7月2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3、本院于2021年6月15对执行人邮寄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到庭;
4、于2021年7月14日前往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经调查在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名下无房产信息、在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截止2021年7月26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
5、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向其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委托律师申请调查令进行财产调查,如有财产在其他法院执行,申请人可向首封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审判员 康绿莎
书记员 任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