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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汇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河南银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702民初1812号
原告:汇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38号(英协花园)37幢1单元22层2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5129395H。
法定代表人:詹杨,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银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内开元立交桥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94895031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靖,女,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死驿城区。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原告汇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银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汇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汇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