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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兆荣(中国)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总工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702民初1949号
原告兆荣(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观塘道378号创纪之城2期20楼2013-15室。
法定代表人刘学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红海,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系兆荣(中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驻马店市总工会。住所地:驻马店市开源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丽彩,总工会主席。
第三人汇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38号(英协花园)37幢1单元22层2203号。
法定代表人吴瑛,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兆荣(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总工会、第三人汇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兆荣(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兆荣(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138元,减半收取35069元,由原告兆荣(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 林
审判员 张伟光
审判员 周 岩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亓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