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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兆荣(中国)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总工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1民初193号
原告:兆荣(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观塘道378号创纪之城2期20楼2013-1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驻马店市总工会,住所地:驻马店市开源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总工会主席。
第三人:汇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38号(英协花园)37幢1单元22层2203号。
原告兆荣(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荣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总工会(以下简称总工会)、第三人汇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龙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
兆荣公司诉称:1.请求判令总工会向兆荣公司支付安装装修费用人民币727万元(具体数字以审计鉴定报告为准)及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2.请求判令总工会向兆荣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964032.29元(利息以人民币727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6年1月1日起暂计至2018年10月15日止是人民币964032.29元,2018年10月15日以后的利息仍按上述标准计至总工会实际付清之日);3.本案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总工会负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11月7日,兆荣公司、总工会签订《驻马店市总工会文化活动中心租赁合同书》。2013年11月12日,兆荣公司、总工会签订《驻马店市总工会文化活动中心租赁补充协议2》。2013年11月12日,兆荣公司、总工会签订《驻马店市总工会与香港兆荣(中国)租赁备忘录》。根据该备忘录第三条约定,兆荣公司承租的3区大圆楼部分区域,兆荣公司已完成的装修和设备安装,由双方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审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确认兆荣公司支付的安装装修费用后,由总工会在审计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兆荣公司付清。但是,总工会却一直拒不向汇龙公司支付造价咨询费35万元,并以各种方式阻碍审计报告的下发、送达。根据汇龙公司出具的说明,审计鉴定的建筑物所涉的安装装修费用是人民币727万元,此款兆荣公司一再向总工会催讨,包括通过兆荣公司为使用租赁物、经营酒店而发起设立的驻马店兆荣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向总工会催讨,总工会一直拖欠,至今分文未付。故兆荣公司提起诉请,希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因履行房屋租赁合同引起的纠纷,属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跃武
审判员于凤鸣
审判员陶京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