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02民初4527号
原告:福州市众创立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六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汇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福州市茶亭公园管理处,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愉,福建豪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州市众创立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六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汇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福州市茶亭公园管理处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原告福州市众创立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州市众创立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市众创立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1770元,由福州市众创立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