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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与江苏承亿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滨民初字第0855号
原告河南汇龙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38号(英协花园)37幢1单元22层220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温海洋,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苏承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西湖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汇龙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承亿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南汇龙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承亿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汇龙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承亿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汇龙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承亿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80元,减半收取8590元,由原告河南汇龙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