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正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与渭南市华州区恒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503民初880号

原告: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隽魏伟,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渭南市华州区恒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

第三人:衡正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某某,女,汉族。

原告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阴水利公司)与被告渭南市华州区恒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辉公司)、第三人衡正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正国际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淮阴水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隽魏伟、被告恒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第三人衡正国际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淮阴水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80万元及2019年6月27日至给付之日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13日,第三人衡正国际公司在陕西采购与招标网发布关于渭南市华州区遇仙河流域环境综合提升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被告为该项目招标人。原告按照招标公告要求购买了相关文件、递交文书,并于2019年6月26日按照第三人要求向招标人指定账户汇入80万元投标保证金。后原告未中标该项目,被告亦未退还80万元保证金。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恒辉公司辩称,收取原告80万元投标保证金属实,因被告公司经济困难,希望延期返还80万元保证金,不同意支付利息。

第三人衡正国际公司述称,被告收取原告80万元保证金属实,且被告同意退还,请求原告撤回对第三人的起诉。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及第三人均无异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13日,第三人衡正国际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被告恒辉公司在陕西采购与招标网发布了关于渭南市华州区遇仙河流域环境综合提升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原告按照招标公告要求递交相关文书,并于2019年6月26日按照第三人要求向被告恒辉公司账户汇入80万元投标保证金。之后,原告未中标该项目,便多次要求被告退还80万元投标保证金,被告一直未予退还。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投标保证金8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淮阴水利公司按照投标要求将80万元投标保证金汇入被告恒辉公司账户,后因原告未中标,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并未成立,双方的合同关系并未形成,被告恒辉公司依法应将投标保证金返还给原告。原告诉称资金占用利息一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渭南市华州区恒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800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9年6月27日起至给付之日的资金占用费(2019年6月27日至2019年7月10日的资金占用费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2019年7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资金占用费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还款之日的资金占用费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14元,由被告渭南市华州区恒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凌

人民陪审员  孙震

人民陪审员  赵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何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