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25民初907号
原告:中科宏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开发区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小军,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侯艳,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昱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烟城路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丁铭轩,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科宏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昱龙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科宏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科宏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科宏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60,减半收取为4080元,由原告中科宏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孔令哲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白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