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执179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双龙街**金色西溪商务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路**/div>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10民初156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工程监理费390000元、违约金20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杭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杭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但向本院报告了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通过当地基层组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及有价证券。截至2020年9月14日,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能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拒不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杭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2020年8月24日,本院作出(2020)浙0110破申32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对被执行人杭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陆熙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