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06民初6923号
原告:浙江华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武林巷**号**楼**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住所地**京市海淀区学院路志新路**号路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湖区天目山路**号**鑫宾馆**室15C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华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浙江华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华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庭前申请撤回对被告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华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6元,由浙江华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