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敬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重庆敬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荣昌区巨华机械制造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3民初1477号
原告:重庆敬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33号5幢6-11、6-12、6-13、6-14、6-17、6-18、6-19、6-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85556G。
法定代表人:谭漪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武,男,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重庆市荣昌区巨华机械制造厂,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广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563451999D。
投资人:董进。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敬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荣昌区巨华机械制造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敬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敬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敬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减半受理费63元,由原告重庆敬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钟永建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谢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