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敬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渝0105行初233号
原告***,男,199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代理人李希禹,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行政服务中心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500928795XA。
法定代表人万川江,局长。
负责人贾定才,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国友,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范存苗,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重庆敬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33号5幢6-11、6-12、6-13、6-14、6-17、6-18、6-19、6-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85556G。
法定代表人谭漪娉,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芮杰,重庆敬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廖洪伟,重庆敬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不服被告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受理。审理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江朝丽
人民陪审员  肖述人
人民陪审员  陈 刚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石强
书记员杨俊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