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执62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敬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华非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黄海,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执行重庆敬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华非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重庆仲裁委员会(2019)渝仲字第3912号裁决书,执行标的为161271.76元及利息等。
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查询,重庆华非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名下无对外投资、不动产、车辆、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重庆华非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1.47元,并将该款收取为执行费。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重庆华非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重庆华非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报了财产,***重庆华非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未到本院接受询问,在限期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重庆华非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派人到重庆华非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地进行现场查找,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将前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未能提供重庆华非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对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亦未申请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重庆华非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对其采取惩戒措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 敏
书 记 员 程 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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