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实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重庆实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某某房地产开发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231执255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实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物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市**房地产开发责任公司,住所地垫江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房地产开发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垫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的(2019)渝0231民初16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房地产开发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建设工程监理费432403.22元及滞纳金。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材料,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重庆市**房地产开发责任公司无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对被执行人重庆市**房地产开发责任公司在位于重庆市垫江县车库、位于垫江县的地产权予以查封(轮候)。对被执行人以上财产情况本院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并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对其实施信用惩戒。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栋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