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实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重庆实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重庆中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17民初6554号 原告:重庆实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长江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09329188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中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黄土石碑街**信用代码91500117095669216E。 法定代表人:张兴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新隆基维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实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中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法定代表人张兴成、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实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监理费7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7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0.1%计算,自2019年2月1日起至本金付清日止,暂计至2020年7月23日为3766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因主张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5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原告为被告开发的***学府雅苑项目提供工程监理服务。2018年12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监理合同补充协议书》,对监理费用作结算。根据补充协议,被告尚欠原告监理费余额70000元,在工程综合验收后支付(最迟不得超过2019年1月31日)以上条件先达到要求为准,**期则按照每天0.1%计取延期付款监理费。补充协议签订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原告认为,原告已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却未严格履行付款义务,严重侵害原告的权益,为此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监理费7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付清日止)。 被告重庆中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案涉《监理合同补充协议书》非被告所签,不是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为达到多收取监理费用的目的拒不交出监理资料,项目施工方重庆新绿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原告串通签订《监理合同补充协议书》,所涉内容与事实不符,违反公平原则,并且***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在补充协议落款处偷盖被告公司公章,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应当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被告系房地产开发企业。2016年11月12日,原告(监理人)与被告(委托人)双方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位于重庆市合川区***小学对面***学府雅苑项目工程建设施工进行监理。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三条组成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委托书;3.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4.专用条款;5.通用条款;6.附录。第五条签约酬金:签约酬金暂定109588.56元(注:施工图范围内暂定总建筑面积9132.38平方米,监理取费标准为工程实际建筑面积×12元/㎡,最终按实际竣工面积结算)。第六条监理期限:暂定240天,自2017年7月1日始至2018年2月28日止。 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4.2.3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5.3支付酬金:(1)合同签订后,监理人员进场7日内支付暂定合同总价的20%;(2)全部基础完工经验收合格后7日内支付暂定合同总价的30%;(3)全部主体完工经验收合格后7日内支付暂定合同总价的30%;(4)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余下监理费。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2017年6月26日,***学府雅苑项目开工,原告进场开展监理服务工作。2018年11月12日,项目工程完工。期间,被告于2018年3月23日支付原告监理费50000元。 2018年12月25日,原告(监理人)与被告(委托人)签订《监理合同补充协议书》,双方确认原告从2017年6月26日至2018年11月12日监理服务期为505天,工程超期非监理单位原因,工程监理费为230592.59元(109588.56元÷240天×505天),双方协商后结算监理费为200000元,约定补充协议签订起48小时内支付监理费32311.69元,抵扣购房款47688.31元,余款70000元在工程综合验收后支付(最迟不超过2019年1月31日)以上条件先达到要求为准,**期则按照每天0.1%计取延期付款损失。后被告支付监理费32311.69元,原告认为被告尚欠其监理费70000元,诉至法院,诉请如前。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监理合同补充协议书等证据证实,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系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监理合同补充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被告提出《监理合同补充协议书》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落款处公章系被施工方偷盖,但庭审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辩解内容,本院对被告上述意见不予采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本案中,原、被告双方通过签订《监理合同补充协议书》结算监理酬金后,被告在约定期限内未履行余款支付义务,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监理酬金7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损失问题。《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专用条件部分对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进行了约定,但双方又在《监理合同补充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每天0.1%计算延期付款损失,故《监理合同补充协议书》关于延期付款损失的约定,应视为对原合同约定的变更。被告至今未支付监理酬金余款,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庭审过程中,原告将逾期付款损失调整为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付清日止,该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律师费的问题。本案中,原告举示证据证明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费用5500元,但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监理合同补充协议书》均未约定监理人向委托人追偿监理酬金产生的费用应由委托人承担,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七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重庆中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实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酬金7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付清日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实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3.2元,减半收取元1226.6元,由被告重庆中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775元,由原告重庆实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承担45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高 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