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402财保19号
申请人:重庆实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叶路99号冠宏时代1栋1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09329188U。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1984年4月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贵州高山行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10-134号富中国际广场15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MA6DN6TC4B。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重庆实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高山行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南明支行营业部,账号为:24×××58中的银行存款人币6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重庆实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保险金额为人民币60000元的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重庆实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上述理由成立,现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申请保全的担保财物。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贵州高山行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南明支行营业部,账号为:24×××58中的银行存款人币60000元予以冻结。
冻结期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620元,由申请人重庆实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刘惠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朴灵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