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济南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莱芜市滨海创展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执122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旅游路**。
法定代表人:林峰,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莱芜市滨海创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鸣翔大街**iv>
法定代表人:姜广举,董事长。
济南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莱芜市滨海创展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济南仲裁委员会(2020)济仲裁字第077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执行。现因本案是仲裁执行案件,执行标的符合基层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且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济南仲裁委员会(2020)济仲裁字第0777号裁决书由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 明
审判员 陈金照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吕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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