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5民初10127号
原告:***,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建华,山东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大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刁小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军,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猛,男,199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诠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济南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主要负责人:梁义忠,总经理。
第三人:济南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原告***与被告山东大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济南石油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毛心宇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周维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