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323民初1791号
原告:华夏城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钟丽,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晓利,女,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陕西关中天下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
法定代表人:张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女,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华夏城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关中天下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夏城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晓利与被告陕西关中天下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夏城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服务费1,024,9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利息(以1,024,9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8月11日欠款利息为40,598.68元);3、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押金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招标代理委托书》,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为“渭河两岸休闲观光带—A地块—地段建设”项目的唯一招标代理机构,负责该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编制、发布以及表述发售、开标、评标等招标工作。代理委托书签订后,原告依据被告的委托事项,编制项目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等相关文件,对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但被告迟迟未履行付款义务。截止目前,双方通过汇总确认,被告拖欠原告服务费1,024,900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均以资金短缺等为由不予支付,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诉请。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招标代理委托书一份;2、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一份;3、陕西蔡家坡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服务费报价表一份;4、城建集团项目汇总表一份;5、未领取中标书一份;6、岐山县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一份;7、企业询证函一份。被告质证意见:1号证据为复印件真实性不予认可;2号证据关联性有异议,不予认可;3号证据为复印件真实性不予认可;4号证据该证据没有被告公司盖章,不予认可;5号证据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没有被告公司盖章,不予认可;6号证据为复印件真实性不予认可;7号证据无异议,予以认可。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要件,依法予以确认。
被告陕西关中天下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其答辩未举证。
根据原告、被告陈述及以上确认证据,本院查明下列事实:
2016年12月1日,陕西蔡家坡城建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招标代理委托书》,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为“渭河两岸休闲观光带—A地块—地段建设”项目的唯一招标代理机构,负责该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编制、发布以及表述发售、开标、评标等招标工作。代理委托书签订后,原告依据被告的委托事项,编制项目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等相关文件,对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此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2018年2月陕西蔡家坡城建置业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陕西关中天下旅游文化发展公司”即被告。2018年11月12日,原告与被告原项目负责人夏庆华结算,双方通过汇总确认,被告应付原告委托服务费1,000,000.99元。另查:被告收取原告图纸押金5,000元未返还原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但被告迟迟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为此多次催要,均未果,遂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华夏城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关中天下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招标代理委托书》属有效合同。原告按照约定提供了服务,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原告服务费,显属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给付拖欠服务费、返还图纸押金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以拖欠服务费总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请求的服务费与本院查明的欠款金额1,000,000.99元不符,对超出部分诉讼请求,原告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四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关中天下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华夏城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服务费1,000,000.99元;并以1,000,000.99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被告陕西关中天下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图纸押金5,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430元,减半收取7,215元,由被告陕西关中天下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215。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红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韩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