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鄂2802行初20号
原告湖北朗旭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经济开发区西环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698022403G。
法定代表人:周光远。
委托代理人:谭睿,男,生于1968年2月25日,汉族,湖北省钟祥市人,住湖北省钟祥市。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利川市财政局,住所地:利川市和平南街33号。
法定代表人:喻正祥,局长。
被告利川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利川市龙船大道51号。
法定代表人:易善翔,市长。
第三人华夏城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清源大道76号。
原告湖北朗旭照明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利川市财政局、利川市人民政府不服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湖北朗旭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朗旭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 曾
人民陪审员 向红梅
人民陪审员 田应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徐敬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