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交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交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民申17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兰州交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枣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生于1975年8月26日,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永靖县。
再审申请人兰州交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兰州交大咨询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29民终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兰州交大咨询公司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理由:1.一、二审法院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未解除、涉案房屋闲置的事实错误,申请人在2015年12月6日已通过口头告知和交付大门、房间钥匙等实际行为与被申请人解除了房屋租赁合同;2.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支付房屋租金、违约金及滞纳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有新的证据可以证实涉案房屋由被申请人实际占有使用,并没有闲置;3.被申请人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依法不应当得到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本案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利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再审申请人在撤离现场时应当依约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并经双方协商签订终止合同书后终止合同。再审申请人辩称其已经口头通知被申请人并交付大门、房间钥匙等行为而终止租赁合同,但并无有效的相关证据能够证实,且再审申请人对租赁房屋是否继续租赁使用存在意思表示含糊不清的情形,从而致使上述合同标的租赁房屋长期闲置,给被申请人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再审申请人应当给付被申请人占用及导致房屋闲置期间该房屋的租赁费用,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一、二审对此认定及处理并无不当。
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有新的证据可以证实涉案房屋由被申请人实际占有使用,并没有闲置的问题。经查,再审申请人所提供的该组照片并不能明确反映出拍摄的时间,也不能证明与其现在所主张的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且该组照片亦不属于本案新的证据,故对其该项再审理由也不予采纳。
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起诉超过法定诉讼时效的问题,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能有效证明上述合同提前终止的相关事实,而被申请人起诉时间是在上述合同有效期限内,故其该项再审理由也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兰州交大咨询公司主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及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事由均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兰州交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