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甘0924民初110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负责人崔劲,行长。
委托代理人秦正泽,男,汉族。
被告兰州交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敦格铁路甘肃段监理站。
负责人贾文成。
委托代理人李创红,男,汉族。
被告李梅兰,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吕生志,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诉被告兰州交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敦格铁路甘肃段监理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康秀琴
审 判 员 冯多洋
人民陪审员 张志英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石培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