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21)陕0902民督68号
申请人:**,男,198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XX镇XX村XX组,公民身份号码:61240XXXX307237871。
被申请人:红城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XX幢XX单元XX层。
法定代表人:曹苗苗,总经理。
被申请人:红城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安康一分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XX小区XX栋XX、XX室。
负责人:唐成红。
申请人**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红城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安康一分公司(以下简称:红城国际安康公司)拖欠申请人**烟酒款,双方于2020年7月20日结算后,红城国际安康公司向申请人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烟酒款106100元,还款方式为2020年8月15日付款50000元,剩余部分2020年10月1日前还完。”欠条上红城国际安康公司盖章,负责人唐成宏签字捺印。还款期限届满后,红城国际安康公司没有履行付款义务。XX城XX城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所属的分支机构,根据《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红城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红城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安康一分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货款106100元。
支付令申请费807元,由被申请人红城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红城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安康一分公司共同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郭小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王 珊
书 记 员 朱云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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