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13988号
原告:**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773827069R。
法定代表人:薛昕,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瑞,陕西兆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蒙蒙,陕西兆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7年7月9日出生,户籍住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原告**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为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179054.9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11月签订《**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新办公楼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对原告的办公楼进行装修,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约定工程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发生的人员伤害等安全事故,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方负担。合同签订后被告带着周某某等工人开始施工,施工过程中周某某受伤,后经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原告代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向周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工伤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共计179054.97元。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原告有权向被告追偿。但被告迟迟不予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如前所述。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将此案移送至渭南市XX城县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本案系追偿权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处理。本案中,被告辩称其在XX城县XX乡XX村XX组长期居住,户籍住址地亦在XX城县XX镇XX村**,应由XX城县人民法院处理。原告并未提供被告经常居住地在未央辖区,但原告同意将本案移送至XX城县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渭南市XX城县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3881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娜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曹宁
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曹宁送达时间:202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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