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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领航控股(延安)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执40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十二路首创禧悦里25幢A座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773827069R。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领航控股(延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镇井家湾村北大街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MA6YEBFA26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领航控股(延安)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2)陕0602民初5768号民事判决/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352385.19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规避执行和恶意转移财产,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1款、第51条、第52条、第53条、第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领航控股(延安)置业有限公司在各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冻结、扣划数额以本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领航控股(延安)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其他财产(具体查封、扣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种类以本院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或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三、冻结被执行人领航控股(延安)置业有限公司在其他公司的股权、股份凭证及股息、红利等投资权益(具体股权、股份凭证名称、冻结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四、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领航控股(延安)置业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具体收入名称、扣留、提取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五、责令被执行人领航控股(延安)置业有限公司在所有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或变卖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或者以物抵债。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