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602民初5768号
原告:**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十二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文璟,男,汉族,**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领航控股(延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领航控股(延安)置业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领航控股(延安)置业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领航控股(延安)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文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392385.19元;2、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51806.62元(自2019年10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编号:JYA-E4-GC-036,JYA-E1-GC-043以下简称“涉案合同”),涉案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铂金公寓”和“延安公馆”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被告向原告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后原告依约提供招标代理服务,但被告长期以各种理由推托拒付原告应取得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无奈之下,原告只能诉讼维权,现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求贵院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对于欠付招标代理服务费352385.19元没有异议,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当先开票,后付款。另外对其他费用40000元原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没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原、被告双方针对招标代理服务费并未明确约定付款期限。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通用条款第9.4条的约定,受托人提供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委托人一次性支付招标代理全部费用。在合同发票的相关要求B项第①点约定,委托人验证发票符合规定并可进行抵扣后方付款,否则委托人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向被告催讨过款项,也未向被告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在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付款条件的前提下,被告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没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8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铂金公寓”和“延安公馆”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被告向原告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合同同时约定由原告提供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被告一次性支付招标代理全部费用。被告验证发票符合规定并可进行抵扣后方付款,否则被告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提供招标代理服务,被告欠付招标代理服务费352385.19元。原告起诉至法院后于2022年8月10日向被告提供发票。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委托事项,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代理服务费。原、被告双方对代理服务费352385.19元不持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虽然合同约定原告先开发票后付款,但是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被告足额开具了发票,因此付款条件已经成就,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代理服务费352385.19元。逾期付款利息自债务人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原告于2022年8月10日向被告开具发票后,被告应及时支付原告代理服务费,本院酌定10日为宽限期,即被告应从2022年8月20日起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九百一十九条、第九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领航控股(延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服务费352385.19元及该款从2022年8月20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81元,原告已预交,实际由原告自行承担981元,由被告承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