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阜阳市城南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民终24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阜阳市城南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846238X5(1-1)。
法定代表人:笪前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峰,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德军,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北区金开大道15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915000002028257485。
法定代表人:魏福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勇,安徽安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城市学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原湖南城市学院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长沙中电软件园一期9栋7楼7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900187083570P。
法定代表人:李志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浩,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飞龙,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阜阳市勘测院有限公司(原安徽省阜阳市勘测院),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696号建工大厦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485858303B。
法定代表人:杨建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辉,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光杰,安徽修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展,安徽修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工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1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893071。
法定代表人:唐望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东,安徽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阜阳市城南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城市学院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安徽省阜阳市勘测院、合肥工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由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1202民初5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做出(2018)皖1202民初58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阜阳市城南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50095.01元、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39624.30元、湖南城市学院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预交的17109.11元、安徽省阜阳市勘测院预交的23212元、合肥工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10638.40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芳
审 判 员  姚 斌
审 判 员  邵静怡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晴川
书 记 员  郝幼幼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