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执967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工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1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893071。
法定代表人:唐望松,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市瑶海区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住合肥市瑶海区大兴镇漕冲村丰收组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8587712L。
法定代表人:阎成刚,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合肥工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市瑶海区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合仲字003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合肥市瑶海区城建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合肥工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现因执行实际情况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合仲字0037号裁决书指定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谢学飞
审判员 夏秀群
审判员 孙 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俊杰